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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检察:会签工作办法 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
www.xh.dazhoupeace.gov.cn 】 【 2022-05-25 09:38:51 】 【 来源:达州长安网

  日前,宣汉县人民检察院会同中共宣汉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宣汉县司法局联合签订《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全文共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五部分。


  一是建立监督案件信息互通机制。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定期相互通报行政检察和行政执法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情况,相互抄送相关案件的法律文书。


  二是加强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对行政执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将执行申请书抄送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了解案件办理情况,监督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强制执行。行政执法机关对人民法院裁定或执行活动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对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予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检察机关应当主动进行审查、调查核实,提出监督意见,并将审查结论和监督结果通报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三是协同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检察机关在办理当事人申请监督的行政检察案件中,发现涉案行政争议无法通过诉讼解决,但又需要实质性化解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协同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四是规范检察建议办理反馈机制。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办法》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依法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并抄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在收到检察建议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抄送司法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无正当理由不予回复、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检察机关可以移送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此外,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行政规规范性文件违法等问题,可以移送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处理。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处理完毕后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检察机关。


  五是联合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邀请检察机关共同商讨制定重点领域方面的检查计划,联合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监督情况评估等监督活动,可以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


  “通过建立司法与执法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文书互移、案情通报、联席会议、联合检查等方式,将推动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在行政权力监督方面的协作配合,有效减少监督盲区,实现检察监督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衔接贯通。”宣汉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介绍。(宣汉检察院:杨锐)


编辑:潘可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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