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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检察:会签《意见》 推进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实践探索
www.xh.dazhoupeace.gov.cn 】 【 2024-01-17 17:08:00 】 【 来源:达州长安网

  近日,宣汉县检察院与县法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签《关于办理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案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凝聚部门合力,切实提升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质效。


  明确赔偿适用范围。《意见》明确,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的提出应当以是否存在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造成食品安全潜在风险为前提,适用案件范围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造成食品安全潜在风险的案件;行政机关、有关组织移送的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线索等类案件。


  强化鉴定专业支撑。《意见》规定,食品主管部门应负责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鉴定工作,并就可能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委托专业机构或领域专家出具专业意见,检察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必要时可应检察机关邀请参与证据固定,切实提升公益诉讼案件证据的全面性、科学性、专业性。


  合理确定赔偿系数。为提升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监督刚性和可执行性,《意见》对惩罚性赔偿系数的确定进行了明确,要求结合侵权行为人主观认知、危险程度、获利情况、财产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综合考虑是否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合理适用三倍或十倍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条款,确保案件办理质效。


  优化赔偿金管理使用。《意见》参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坚持惩罚性赔偿金用之于公益原则,兼顾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公益救济,针对受侵害消费者设置了三年的赔偿金受偿请求时效,并规定时效届满后未受偿部分赔偿金可用于其他受侵害消费者的司法救济或公益事业,从而真正体现公益诉讼监督的公益性。


  (宣汉县检察院第五检察部)

编辑:唐浩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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