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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路边临时停车产生费用该不该支付?法院这样判
www.xh.dazhoupeace.gov.cn 】 【 2023-12-25 15:02:46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近日,宣汉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故意拖欠路边临时车位停车费案件,判决欠费车主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停车费3084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7月至2023年8月,邓某名下的小型汽车多次在四川掌特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多宝寺路等地的智慧停车位上停车259次并产生费用,累计欠付停车费3084元。经四川掌特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多次短信催收,邓某均未支付。四川掌特智慧科技有限公司遂将邓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邓某的停车行为视为以默示的方式与四川掌特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服务合同,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四川掌特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停车服务,邓某停车后未支付停车费用,既违反合同约定,亦不符合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对要求邓某支付停车费用3084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承办法官说法,路边停车位属于公共资源,对占用公共资源而收取一定的补偿费用,既可以优化资源配置,又能让市民享受公共资源带来的便利。自2022年3月全面启动宣汉县“智慧停车”建设以来,“停车难”“乱停车”等问题得到有效缓解,极大地满足了市民的停车需求,但有部分车主存在故意拖欠停车费的现象。希望通过此案的判决,引导市民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做文明诚信的出行者,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田丰硕)

编辑:唐浩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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